耕地占用稅
(一)耕地占用稅概述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按面積征收的一種稅。它屬于對特定土地資源占用課稅。
現行的耕地占用稅是1987年4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重新修改公布了《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征稅范圍還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2.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注:農田水利不論是否包含建筑物、構建物占用耕地,均不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三)稅額標準
耕地占用稅實行地區差別的幅度稅額標準。
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稅額標準為:
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10元~50元;
人均耕地在1畝~2畝的地區,8元~40元;
人均耕地在2畝~3畝的地區,6元~30元;
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5元~25元。
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如下:
地區 每平方米平均稅額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蘇、浙江、福建、廣東 30
遼寧、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重慶、四川 22.5
廣西、海南、貴州、云南、陜西 20
山西、吉林、黑龍江 17.5
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12.5
(四)稅收優惠
(免征)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率繳納耕地占用稅。
(減征)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