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種設置
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共設有15個稅種,按征稅對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
1.流轉稅類。包括:(1)增值稅;(2)消費稅;(3) 資源稅 ;(4)關稅。
這些稅種是在生產、流通或服務領域,按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稅類。包括:(1)企業所得稅;(2)個人所得稅。
這些稅種是按照納稅人取得的利潤或純收入征收的。
3.財產稅類。包括:(1)房產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3)車船稅;(4)車輛購置稅;(5)契稅;(6)耕地占用稅。
這些稅種是對納稅人擁有或使用的財產征收的。
4.行為稅類。包括:(1)城市維護建設稅;(2)印花稅;(3)土地增值稅。
這些稅種是對特定行為或為達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二、稅收立法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法或稅收規章制度的國家機關有: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國務院;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人民政府。
現行16個稅種的立法情況如下:
1.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公布的稅法有:
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
2.由國務院發布的稅收條例有: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稅種暫行條例。
3.由國務院公布實施細則的稅種有:
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法等。
4.由財政部公布實施細則的稅種有:
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5.由海關總署公布實施細則的有:
關稅。
6.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政府制定實施細則的稅種有: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此外,稅法立法中稅收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稅收征管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法律,國務院發布實施細則。
2.發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發布。
3.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三、稅收管轄
1.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稅種和項目有: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證券交易證券的印花稅);
(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0)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
(12)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于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
(13)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14)車輛購置稅(交通部門代征);
(15)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
(16)2002年新辦企業的所得稅。
2.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的稅種和項目:
(1)個人所得稅;
(2)土地增值稅;
(3)城市建設維護稅;
(4)房產稅;
(5)資源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
(7)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8)印花稅。
3.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的稅種和項目有:
(1) 耕地占用稅;(2) 契稅。
4.由海關征收的稅種和項目有:
(1)關稅;(2)進口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