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由此可見,對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外地(按行政區域劃分)的圖書按規定征稅。從目前新華書店實際經營來看,由于業務及市場經濟發展,絕大多數新華書店每年或多或少都有銷往外地的業務,按現行稅法規定,這部分業務要征稅,這就使得企業財務人員面臨進退兩難的境地,想擴大銷售量占領市場同時又想享受免稅政策,但只要我們精研稅法,抓住銷售區域這個關鍵,稅收籌劃則迎刃而解,即企業只要通過在本地同樣從事圖書業務批發銷售的納稅人將異地銷售轉為本地銷售便可節稅。
例:江西省贛州市某縣新華書店2007年度實現銷售收入22621184.27元,進項稅額2295985.95元,結轉下年留抵稅額80245.46元,2007年累計銷售給江西理工大學圖書(贛州市)合計632721.34元。
方案一,企業按實際銷售金額向銷售方開具普通發票,換算成不含稅金額為559930.39元,計提銷項稅金額為559930.39×13%=72790.95元,分攤進項稅額=559930.39÷22621184.27×2295985.95=56831.34元(進項稅額中免稅部分與應稅收入的分攤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四條規定計算,該企業無法準確區分銷往江西理工大學圖書的進項稅額),故該企業應納稅額為72790.95-56831.34=15959.61元。
方案二,通過本地與新華書店有關聯關系的第三方將貨物轉售給購買方。由新華書店按現價折扣1%銷售給本地某圖書批發商店,再由該商店按方案一的價格出售給江西理工大學(該圖書批發商店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增值稅實行雙定征收,依據為批發規模及發票開具金額,并對發票開具金額不超過雙定收入的不征稅,發票開具金額超過的則按發票開具金額征稅),通過第三方交易,企業少取得銷售收入為632721.34×1%=6327.21元。
方案一與方案二相比,方案一企業要繳稅15959.61元,而方案二企業少取得銷售收入6327.21元,兩者相差9632.4元,企業通過第三方銷售可多獲免稅收益9632.4元,因此企業應選擇方案二。
可見,企業在進行經營時財務人員要根據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并緊緊結合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來靈活處理便可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