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國稅局對贛縣某廠提出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申請,作出了不予批準的決定。企業法人代表李某得知原委后,痛心地說:“都怪自己不懂稅法,籌建之前又沒向稅務機關咨詢,從而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據悉,該廠成立于2006年12月,2007年元月份取得第一筆收入,并在2007年獲利37.31萬元。因該廠所在贛縣為國家確定扶貧開發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規定,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企業據此向市國稅局提出了減免其2007年企業所得稅稅款12.31萬元的申請。市國稅局對減免稅申請進行核查時,發現其驗資報告上股東出資由貨幣資金50萬元和實物30萬元構成,實物出資占出資總額的比例達到了37.5%。企業解釋說,在籌建初期,因急于購買設備,在未取得中介機構驗資報告、辦理營業執照的前提下,從股東約定的貨幣出資額中,預先支付了設備購買價款,取得了購貨發票,并以實物形式進行驗資,按規定注冊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包括兩項,一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二是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該廠雖然是從無到有的組建,但由于在籌建之時,企業沒有考慮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問題,先用貨幣資金購買設備,而后進行驗資,使得企業本可以100%貨幣出資,卻造成了實物出資超過25%的形式要件,使得其不能享受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