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近日開展建廠十周年慶祝活動,獎勵了正、副廠長及3名一線工人共5位對該廠發展有重大貢獻的職工。工廠付錢,為5位獲獎者在縣城各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價15萬元,并為5人辦理了個人房產證。此事經當地媒體宣傳,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關注。稅官老王專程來到該廠,約見李廠長和賈會計,要求企業代扣代繳個稅。正、副廠長各應申報個稅3萬元,3名工人各應申報個稅5.2萬元。
賈會計問,都是工廠獎勵住房,為何繳納個稅有這樣大的差別,這怎么向3名工人解釋?老王告訴他,這是因為正、副廠長同時也是企業投資者,而3名工人不是投資者,因而雖然同是獲獎住房,卻要按不同所得項目納稅。他解釋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為個人購房,個人應當繳納個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比例稅率,稅率為20%,因而納稅15×20%=3(萬元);“工資、薪金所得”是累進稅率,3名工人月工資2000元,當月全部工資、薪金152000元,應納個稅(152000-2000)×45%-15375=521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