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列支一直是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新企業所得稅實施以來,許多企業提出怎樣合理利用業務招待費減少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一,合理利用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那么,企業如何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我們不妨設個方程式,設某企業當期銷售(營業)收入為X,當期列支業務招待費為Y,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60%×Y,同時要滿足≤5‰×X,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5‰×X這個點上,可以同時滿足企業的要求。對上式變形后得出8.3‰×X=Y,即如果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等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這個臨界點時,企業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這個數據,企業在預算業務招待時,可以先估算當期的銷售(營業)收入,然后按8.3‰的比例大致測算出合適的業務招待費預算值。 第二,把握好業務招待費列支的真實性。 業務招待費是一項比較敏感的支出,稅務機關的監管難度大,被稱為“各國公司稅法中濫用扣除最嚴重的領域”。作為企業來講,如果想讓業務招待費順利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可并在稅前扣除,必須首先保證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真實性,即要以充分、有效的資料和證據來證明兩個問題:這部分支出是真實的支出,這部分支出是業務招待費支出。 第三,把握好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合理性。 所謂合理,就是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試想,對于一個正常經營的企業(新辦企業在業務拓展期另當別論),在當期業務成交量很少的情況下,怎么會產生大量的業務招待費呢? 第四,企業在列支業務招待費時,應首先把握稅收基本扣除原則。在滿足基本扣除原則的情況下,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在得到稅務機關認可的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