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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形式決定稅負高低
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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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涉及稅收問題較多,不同的合同簽訂方式,會給合同當事人雙方帶來不同的稅收負擔,如果企業能正確理解并運用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就可能節約稅款,否則企業就可能多繳稅款。 江蘇省南京市吉祥公司準備在四川成都市辦一家分公司,主業是經營商品零售。吉祥公司承租四川如意公司(一商業企業)的一幢商場,合同上簽的租金為每年1200萬元,租期10年。該商場的產權為四川正大房地產公司所有。正大公司租給如意公司租金為每年1000萬元。另外,吉祥公司委托四川光明裝飾工程公司進行包工包料裝修,總金額為4120萬元。裝修材料費為3000萬元,人工費1000萬元,稅款120萬元。 分析一 先分析吉祥公司與如意公司簽訂的合同。 籌劃前: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如意公司應按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納稅,應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200×5%×(1+7%+3%)=66萬元。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可知,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如意公司不是產權所有人,不存在房產稅的納稅義務。 籌劃后:將吉祥公司與如意公司的承租合同進行變化,即將如意公司的轉租合同進行分解:一是如意公司作為中介身份進行介紹服務,如意公司收取介紹費每年200萬元;二是發票由正大公司直接開給吉祥公司,每年1000萬元。 如此一來,如意公司的稅負變為年營業稅及附加金額=200×5%×(1+7%+3%)=11萬元,如意公司年節稅55萬元,10年共節稅550萬元。 如意公司的收入并未減少,吉祥公司的稅前列支金額不變。 當然交易是雙方行為,此方案應該由吉祥公司與如意公司之間共享節稅金額。雙方可達成協議:由如意公司享受節稅金額的一半,另一半的節稅金額由吉祥公司享受,如意公司可收入中介費200-55÷2=172.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016號)第三條第十九款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規定可知:對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代收代付的水、電、燃氣和房租費用,可按差額征收營業稅。 如果如意公司是一物業管理公司,就不存在上述納稅籌劃空間了。如意公司亦不會作出28萬元的中介費讓步。 分析二 分析吉祥公司與光明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 籌劃前:吉祥公司與光明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光明公司應繳營業稅為4120×3%×(1+7%+3%)=136萬元。 籌劃后:光明公司采取清包工的形式,代為吉祥公司采購材料并免收手續費的形式簽訂合同。 根據《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規定:“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的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6號)第五條:“代購貨物行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繳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由此可知,企業代為采購材料的行為,如果同時符合財稅字〔1994〕第026號的三個條件,不征增值稅。另外因收取的報酬為0,故不存在營業稅問題。 于是光明公司裝飾工程應繳的營業稅為(1000+30)×3%×(1+7%+3%)=34萬元〔其中30萬元為1000萬元人工成本相應的營業稅(1000×3%),裝飾行業屬于建筑安裝業,合同總價要單列人工費和相應的營業稅稅款,故總收費金額為1030萬元〕。 籌劃效果為節稅=136-34=102萬元。 同樣道理,光明公司與吉祥公司可進行上述節稅利益的分攤,雙方分別可得66萬元的利益。光明公司可在工程的人工費中多收取66萬元的金額以達到上述效果。 綜上所述,如果改變合同的形式,上述納稅籌劃方案可使合同當事方節稅550+102=65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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