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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算
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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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工業企業2008年損益類有關賬戶數據如下:主營業務(產品銷售)收入240萬元,其他業務(加工修理)收入6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165萬元,其他業務成本14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2萬元,銷售費用37萬元,其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25萬元(2007年未抵扣完的廣告費23萬元,未抵扣的業務宣傳費3萬元)。管理費用56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6萬元,新產品研究開發費20萬元。財務費用17萬元,其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200萬元支付的利息12萬元,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2%。資產減值損失為企業本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2萬元,營業外收入———變賣固定資產凈收入46萬元,投資收益———深圳子公司分回利潤7.5萬元。營業外支出15萬元,其中通過區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自制產品一批,成本價8萬元,同類產品售價10萬元。捐贈外購棉被一批,購入價2萬元。 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資費用116萬元,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17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支出3萬元,工會經費2.32萬元(取得工會組織的專用收據),原“應付職工福利費”賬戶有貸方余額10萬元;另外應付職工薪酬賬戶借方發生額中有向殘疾人支付的工資24萬元;該企業2008年以前購置的設備按原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統一按5%保留殘值,并按稅法規定的年限計提了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2008年6月購置汽車1輛,原值10萬元;購置臺式電腦4臺,原值2.6萬元,仍按5%保留殘值,折舊年限均按3年計算。 企業財務人員詢問在《企業所得稅法》下,如何計算2008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 解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要求,企業應按會計核算要求填列申報表的第一部分,利潤總額為240+60-(165+14)-1.2-37-56-17-2+7.5+46-15=46.3(萬元)。 納稅調整增加額包括如下內容: ?。ㄒ唬┦杖腩愓{整項目 1.捐贈自制產品按同類產品不含稅售價調增收入10萬元,捐贈外購棉被按購入不含稅價調增收入2萬元,共計12萬元。依據是《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5萬元。 ?。ǘ┛鄢愓{整項目 1.視同銷售成本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8+2=10(萬元)。 2.職工福利費賬面發生額17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16×14%=16.24(萬元),但企業有福利費結余10萬元,沖減后金額為7萬元,未超過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3.職工教育經費賬載金額3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16×2.5%=2.9(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1萬元。 4.工會經費賬載金額2.32萬元,未超過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116×2%=2.32(萬元)。 5.業務招待費賬載金額6萬元,發生額的60%為3.6萬元(6×60%),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1.56萬元([240+60+12]×5‰),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應為1.56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44萬元。 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限額是(240+60+12)×15%=46.8(萬元),2007年未抵扣完的廣告費23萬元可以抵扣,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廣告費25萬元,只能抵扣23.8萬元,超過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抵扣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以前年度未抵扣的業務宣傳費不得抵扣,新法中關于業務宣傳費的抵扣規定自2008年起實行。 7.捐贈支出,通過區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可以全額扣除,扣除額為8+2=10(萬元)。依據為《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財稅〔2008〕104號)。 8.利息支出,賬載金額17萬元,其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200萬元,支付利息12萬元,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5.2%計算的利息應為200×5.2%=10.4(萬元),應調增計稅所得額:12-10.4=1.6(萬元)。 9.加計扣除,新產品研發費用為20×50%=10(萬元),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為24×100%=24(萬元),共計34萬元。 ?。ㄈ┵Y產類調整項目 對于固定資產折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折舊年限4年,電子設備折舊年限3年,新法只要求合理確定固定資產預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該企業2008年購置汽車的折舊年限與稅法不一致,應調增計稅所得額為10×(1-5%)÷3÷12×6-10×(1-5%)÷4÷12×6=0.3958(萬元)。 ?。ㄋ模蕚浣鹫{整項目 該企業本年計提的壞賬準備賬載金額2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增加額=12+0.1+4.44+1.2+1.6+0.3958+2=21.7358(萬元),納稅調整減少額=7.5+10+34=51.5(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46.3+21.7358-51.5=16.5358(萬元),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65358×25%=4.1339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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