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負債科目中工資、福利費、社保、住房公積金等都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反映,但作為工資、薪金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是不包括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項目的,這些項目應單獨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應付職工薪酬”規定: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可以看出,新《企業會計準則》“應付職工薪酬”項目應分明細核算,所得稅稅前也是分項按規定扣除的。
?。ㄒ陨蠁柎疬x編自財政部稅政司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配套法規及適用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