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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工繳公積金比多發工資合算
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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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越來越多的企業愿意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愿意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卻不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因此,所有企業都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企業應積極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更重要的是,對職工而言,繳納住房公積金有時比發放工資更合算。
企業所得稅
工資、薪金支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住房公積金,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結論:對企業而言,同樣金額的支出,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發放工資,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可在稅前扣除,不影響企業的經濟利益。
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減除2000元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結論:對職工而言,同樣金額的所得,與其全部是工資,還不如將其中一部分用來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個人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得到更大的實惠。
籌劃案例
某單位職工王某,2008年1月~12月每月應從單位取得工資3800元,減除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300后,王某每月實際取得工資3500元,該單位未為王某繳納住房公積金,王某個人也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也是3800元,其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假設例中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300元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內)。
籌劃前,王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500-2000)×10%-25=12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25×12=1500(元)。王某每月實際所得(不考慮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下同)為3500-125=3375(元),全年所得為3375×12=40500(元)。
籌劃方案:其他條件不變,企業將原來發給王某工資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部分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繳入王某住房公積金賬戶,王某個人也按同樣的金額繳入住房公積金賬戶。
籌劃后,企業為王某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為3800×12%=456(元),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是456元,王某實際當月工資、薪金所得3800-300-456-456=2588(元),王某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588-2000)×10%-25=33.8(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33.8×12=405.6(元)。王某每月實際所得為3800-300-33.8=3466.2(元),全年所得為3466.2×12=41594.4(元)。
籌劃結果:王某在籌劃后比籌劃前全年多得41594.4-40500=1094.4(元)。
注意事項:職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情形時,才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因此,企業可兼顧職工個人需求,視情況采取類似的稅收籌劃。此外,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應該控制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內,這樣的籌劃才更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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