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發 [2008]79號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轉發給你們。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電話通知精神,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內,企業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并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已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稅務機關不再實行審批辦法,企業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備案資料,自行計算抵免稅額。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解析: 真愁人,誰也不說沒抵完的是否可以繼續抵?但,按著法律界定的原則應該是可以的,因為政策有連續性。這個文件有這樣一句話:“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電話通知精神”也許電話通知中有明確。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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