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稅發〔2008〕100號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促進民生改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進全省民營經濟特別是個體經濟的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有關個體工商戶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稅起征點由原市(州)4000元、縣(市)3000元統一調整到5000元,即對月營業額5000元以下的所有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二、對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不含建筑、娛樂、采礦等行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確定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未達營業稅、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自有且經營用(不含出租)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解析:
一、營業稅起征點怎樣確定“按次”與“按期”?
《營業稅條例》第十三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八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
問題:
1、個體戶屬于“按期”征收的,凡是月收入不達5000的不征稅。
2、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發生應行為納稅是否存在“按期納稅”?有爭議,有人認為個人連續超過1個月取得收入的就應“按期”對待。如:出租房屋。
有人認為:個人收入不存在按期,必須“按次”超過200元就征。
多個人不贊成,如果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成為“個體”后可執行,是必促使稅收籌劃空間?
二、是不是所有行業都執行?
答:是,包括娛樂業、建安、廣告等
三、營業額如何確定?
答:廣告業、旅游業等,按計稅營業額確定
四、不達起征點的是否征收文化事業費?
答:不執行起征點的規定。按以下文件執行。
國辦發〔2006〕43號: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五、怎樣提供發票?
答:按吉地稅發[2003]129號文件規定:低于起征點業戶的發票提供月營業收人低于起征點的業戶,首先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認定,并按月實際營業額提供相應數額的發票。
吉地稅發[2005]72號文件規定:申請代開發票金額達不到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征收營業稅。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期一并計算征稅。
注:免稅收入應當提供發票?不征稅收入不能提供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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