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建造的房產在銷售之前可能先作為自用房產,如用于辦公。根據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此類行為要視同銷售,而根據原外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此行為作為內部資產交易,不視同銷售。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這一類經濟事項不再視同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其中包括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