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關于資產的定義
根據國稅[2009]88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資產的定義為:
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
2
稅收關于資產的定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的規定,資產的定義為:
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
3
稅收關于資產的定義
上述兩個文件之間的差異:
25號公告刪除了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附加條件。因為“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表述只少在3個方面存在不妥。
4
稅收關于資產的定義
上述兩個文件之間的差異:
1、“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的資產本就表明了是與企業收入有關的,該項資產如發生損失,符合稅前扣除相關性原則。
5
稅收關于資產的定義
上述兩個文件之間的差異: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如再強調“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多此一舉。
6
稅收關于資產的定義
上述兩個文件之間的差異:
3、“免稅收入”雖然不屬于“應稅收入”,但與“免稅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如再強調“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相互矛盾。
7
稅收關于資產的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5號公告與《稅法》之間的協調:凡 25號公告沒有涉及到的資產損失,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原則,均可在稅前扣除。
8
資產損失類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原則,準予扣除的資產損失分為兩類:
實際資產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
9
實際資產損失
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資產發生的、合理的損失。實際資產損失必須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10
法定資產損失
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11
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
企業以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12
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
下列特殊情況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1、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
2、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
13
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期限
3、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
14
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根據88號文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企業非正常資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
正常損失不需審批,由企業自行申報扣除。此類損失項目正列舉,沒列舉的原則上均需審批;無法準確辯別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根據2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制度已被取消,改為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制度,但國務院確定的事項除外。
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申報程序:向稅款征收機關關申報,即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
自行申報扣除制度
自行申報扣除的形式:
清單申報
專項申報
總分機構申報方式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申報形式:
(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還應層報總機構。
總分機構申報方式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申報形式: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應以清單形式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總分機構申報方式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申報形式:
(三)跨地區捆綁資產發生的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總分機構申報方式
捆綁資產----指優質資產與不良資產打包處置,包括實物資產、債權、股權等各類資產。
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已符合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條件,但會計未處理,不準在稅前扣除;會計上已作處理,但未進行納稅申報,也不準在稅前扣除。即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方能在稅前扣除。
23
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實際資產損失:
會計處理年度與納稅申報年度一致,可以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上已作處理,但屬于會計處理年度以前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可追補確認在實際發生年度進行扣除;
會計上已作處理,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不得稅前扣除。
24
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法定資產損失:
會計上已作處理,且已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但未進行納稅申報,不得稅前扣除;若在以后年度申報,可以申報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補確認問題。
會計上未作處理,不得稅前扣除。
25
資產損失與會計之間的協調
會計處理年度為決算年度;納稅申報年度為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年度。
注意:不能把向稅務機關報送申報材料的時點理解為會計處理年度和納稅申報年度。
26
88號文與25號公告之間的銜接
2010年度已申報且已審批的,可按審批的結果進行稅前扣除。
2010年度已申報且但未審批的,各地稅務機關可以按88號的規定繼續審批,也可按25號文不再審批。
27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分級管理制度
納稅評估制度
實地核查制度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真實性證據
合法性證據
確定性證據
合理性證據
29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以存貨盤虧為例,企業申報該項損失時,須提共4個方面的證據:
1、存貨盤點表。該項證據代表真實性方面的證據,但是,僅有該項是不夠的,還須進一步補強這方面證據;
2、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該項證據仍屬于真實性方面的證據。
30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以存貨盤虧為例,企業申報該項損失時,須提共4個方面的證據:
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此項證據既是真實方面的證據,同時也是確定性方面證據。
31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4、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此項證據具有三個方面作用:
一是能夠證明核銷(申報扣除)程序是否符合企業內部規程,即核銷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是責任人的賠償是否合理,即損失的確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三是責任人的賠償是合理,直接關系到損失金額大小,即損失是否具有確定性。
32
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
5萬元或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明確各類墊款及企業間往來款項,即其他應收款項,符合條件的,準予在在稅前扣除。
無形資產損失
25號公告將“無形資產”納入資產損失范疇,88號文沒有明確明確規定。
由于88號文沒有將無形資產損失列入,實務中存在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88號文沒有提到無形資產損失可以扣除,就不能在稅前扣除;
無形資產損失
由于88號文沒有將無形資產損失列入,實務中存在幾種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88號文沒有提到無形資產損失需要報批,那么就不需要報批,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無形資產損失
由于88號文沒有將無形資產損失列入,實務中存在幾種觀點:
第三種觀點認為既然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中包括了無形資產,自然允許其損失經批準后在稅前扣除。
25號文明確了無形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避免了實際工作中的意見分歧。
無形資產損失
問題:
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此兩項支出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處理,即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扣除,或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扣除。
無形資產改良、升級、淘汰如何進行處理?視同長期待攤費還是資產損失?
關聯企業之間損失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投資損失
債務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
對于不能提供資產清償證明或遺產清償證明,且超過3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余額在300萬元以下的,如果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稅前扣除。
投資損失
資產清償證明:
必須是外部的,包括債務人(含擔人)、被投資單位或第三方。
終止(中止)執行:
必須按《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估算,并出具專項說明。估算時一般需要中介機構參與。
投資損失
債權和股權出售(包括捆綁資產損失):
必須按市場的方式操作
操作不當損失:
屬于合法業務,但由于個人原因操作不當而產生的損失,可以扣除;屬于違法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
謝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