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規范》對稅務機關管理崗位如何對工資薪金支出進行審核提出了指導意見。這完全可以供我們納稅人和中介學習,了解稅務機關關心哪些?知己知彼才可以百戰百勝。
第一是案頭審核。稅務人員通過企業報送的《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財務報表、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等附報資料,結合《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4、15行納稅調整項目、附表三第22行的相關數據信息,審核企業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之間勾稽關系是否正確,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存在疑點。
第二是延伸審核。
1、審核工資總額范圍。就是稅務人員對企業工資薪金的發放標準和發放范圍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企業的在冊人員的人數和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檢查時要重點審核:
——有無隨意改變工資薪金發放形式,在支付貨幣的形式外發放實物的情況;
——有無將無形資產開發中支付的工資薪金、專項工程人員的工資薪金等不能一次性計入生產費用的工資薪金,在本期直接計入生產費用的情況。
《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規范》指出,員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包括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注,總局的規范并沒有不分青紅皂白地將工資對應的員工全部解釋為必須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審核時,應要求企業提供相關的制度規定、工資發放憑證、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工資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
一是核查勞資部門的職工名冊、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人員名單及考勤記錄,確定企業職工真實人數,與支付工資明細表核對。
二是核查臨時工工資表,看領取人簽字是否頻繁出現相同筆跡。必要時采取抽查法,責令企業提供用工合同及相關人員的身份證,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筆跡和領取金額,核實有無企業員工人數,虛增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
三是將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與地稅局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一方面進一步核實企業發放工資薪金的真實性、合理性。另外,對企業發放給職工工資超過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此部分的工資薪金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注,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規范的原文,這樣規定似乎有些牽強,沒有扣個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難道不看?)
2、審核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否合理。
這主要是結合國稅函【2009】3號文的那幾條標準去審核。
3.審核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否真實
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尚未支付的應付工資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納稅年度內扣除,只有等到實際發生后,才準予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