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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將加速發展
發布日期:2012/1/16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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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將加速發展 【發文機關】 【文件字號】 【頒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規分類】 【適用范圍】 【時 效 性】 【失效日期】 【轉發字號】 【轉發說明】 【正 文】 日前,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發布《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以指導注冊稅務師理解執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規范執業行為,推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積極開展。 據介紹,《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于去年年底發布后,中稅協及時組織人員制訂《指南》,其間征求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各地稅協、稅務師事務所的意見,經多次修改完成。《指南》的發布實施,標志著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將進入快車道。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艱難起步 2007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稅務中介機構受托對清算項目審核鑒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對審核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對符合要求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以采信。稅務機關要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稅務中介機構在準入條件、工作程序、鑒證內容、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通知》為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打開了大門,注稅行業歡欣鼓舞。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遲遲難以展開。直到2007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以后,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才艱難起步。 云南中瑞稅務師事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洪介紹,房地產開發企業數量眾多,業務量大,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拓展將為注稅行業帶來可觀的業務和收入。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發布后,各地稅務師事務所就行動起來,準備大力拓展業務。由于《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一些內容僅是原則性的規定,對于具體如何操作規定得不夠明確,加之稅務師事務所要過資質認定這一關,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在各地開展得并不順利。 趙洪介紹,云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注冊稅務師協會為了推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規范、有序開展,組織全省50多家稅務師事務所進行了業務培訓,并進行了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資格考試,經過考試確定18家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 著力規范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 趙洪告訴記者,《指南》發布前,為了幫助注冊稅務師準確理解《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中瑞稅務師事務有限公司聯合幾家事務所編寫了《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講義》。本次發布的《指南》,則能夠更好地指導注冊稅務師執業。 《指南》包括總則、一般規定、征稅范圍和清算申請的審核、清算項目收入的審核、扣除項目的審核、應納稅額的審核、鑒證報告的出具、附則8個部分49條,對《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原則、概念、鑒證程序、鑒證要求等內容進行了細化,進一步規范了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開展。 總則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是行政規章,是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執業規范,注冊稅務師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必須執行。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受托方,應是有涉稅鑒證業務資格的稅務師事務所。沒有通過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不得承辦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 注冊稅務師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目標,應是證明清算事項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證明,以提高稅務機關對信息信任程度。 中稅協在發布《指南》的同時,發布了《鑒證說明的編寫要求》和《工作底稿》兩個附件,對鑒證說明的編寫,工作底稿的制訂和實施作了詳細要求。 業內人士認為,《指南》有利于注冊稅務師準確理解執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規范執業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鑒證各方合法權益將發揮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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