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規定在相關細則未出臺之前,各地可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的程序,辦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通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貫徹執行。對屬已明確的免稅項目,如有征稅的,要及時退還稅款。 據了解,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解釋,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針對上述減免稅優惠,《通知》明確,農、林、牧、漁業項目中尚需進一步細化規定的農產品初加工等少數項目,國家稅務總局正與相關部門抓緊研究,擬于近期下發執行。對從事此類項目的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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