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其他個人出租房屋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
各縣(市、區)局:
營改增后,為了保持政策的一慣性,經請示市政府同意,其他個人出租房屋仍執行5.03%征收率的稅收優惠政策。但5.03%是稅收綜合征收率,含多個稅種減免。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納稅人取得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包括采取預收租金形式,在租期內平均分攤后月租金不超過3萬元的)。為此,納稅人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時只能免增值稅及其附加,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及其他房屋,按租金的收入的3.4%征收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0.03%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操作時,凡不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1.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3.4%的征收率征收房產稅,按0.03%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按0.1%的征收率征收城建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以外的房屋,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0.03%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凡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個人出租房屋,為便于操作,不再區分住宅和非住宅,一律按住房處理,即免征增值稅及城建稅,按租金收入的3.4%征收房產稅,按租金收入的0.03%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個人出租房屋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規定即日起執行。
長春市地方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