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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文機關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
| 文件字號 |
吉地稅發〔2007〕15號 |
| 頒布日期 |
2007-02-05 |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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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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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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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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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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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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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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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1/18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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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發〔2007〕15號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通知》中所稱“列入規定招生計劃”是指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或超計劃招生的“擴招”審批文件。 (二)對從事學歷教育學校經縣(市)以上教育、價格及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超過標準收取的上述收費,對超過標準部分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性質收入,不論其依據何種文件規定及其財務核算如何處理,均應征收營業稅。 對學校取得不以入學或獲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的純公益性捐資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各類提供養育服務的學前教育機構,持有分管教育部門審批核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公辦性質的學前教育機構提供縣(市)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并執行《收費許可證》上標明的收費標準。民辦性質的學前教育機構提供養育服務的收費標準須提交分管的物價部門備案并已公示。 三、關于稅目稅率問題 對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與提供教育養育服務相關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業”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關于征稅時間問題 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取得并屬于應稅行為的教育勞務收入,均應征收營業稅。 從2006年1月1日起,對一次性收取未來數年屬于應稅教育勞務的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不得按年分攤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稅務登記管理及發票管理問題 (一)各類學校及學校教育機構應于2007年2月底前到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新辦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自2007年3月1日起,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持稅務登記證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吉林省文化體育業發票》。 2007年4月1日起,除全額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并按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收費項目以外的所有收費項目,應一律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發票。 六、納稅申報及減免稅管理問題 (一)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按月辦理納稅申報。 (二)我省對教育勞務營業稅減免稅實行備案管理。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在每年6月份前將有關部門批準辦學及審核批準收費項目標準等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二○○七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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