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相關規定,現就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不動產或受讓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銷售不動產的全部收入減去購置不動產的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購置的不動產是指購入已經取得產權證明(包括初始產權證明)的不動產。
二、納稅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尚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即進行轉讓的行為。對納稅人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構筑物建造或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無論轉讓時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完工,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