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及相關企業反映住宅小區供電配套設施費征收營業稅政策問題。為規范統一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自2005年以來,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及所屬供電單位根據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長春市收取住宅小區供電配套設施工程費的函》(吉發改價格函〔2004〕195號)及各市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文件精神,陸續開始征收新建住宅小區供電配套設施工程費。該費用主要按住宅小區建筑面積收取,款項專門用于供電設施及線路的建設安裝,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工程發包、結算、監督及驗收,其性質屬于受政府委托履行配套費代收代管和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及所屬供電單位收取的住宅小區供電設施工程費,就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價款和供電單位采購設備的余額,即提供的材料(不含設備)和單項工程配套費結余額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