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為規范我省營業稅、契稅征收管理,解決當前征管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的征收問題 (一)營業稅減除征稅的扣除憑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拍賣主體及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拍賣土地、房屋權屬的,以拍賣成交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 二、關于契稅的征收問題 對由于原開發建設單位主體資格消失、法院拍賣抵債資產或開發建設單位拒不開具發票等客觀原因,導致土地、房屋的承受人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的,凡符合《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102號)第4條規定情形的,依照規定執行。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情形的,在征收契稅時,土地、房屋的承受人應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方單位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審核認定,并出具認定情況說明后,契稅征收機關可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執行: (一)已簽訂購房合同,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的,依據合同所載金額征收契稅,合同金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征收契稅。 (二)以資抵債、法院判決和法院委托拍賣的,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征收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117號)第五條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ㄒ唬┲Ц督o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ǘ┲Ц兜男姓聵I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ㄈ┲Ц督o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ㄋ模﹪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戏ㄓ行{證。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發〔2006〕102號 4、已經關、停、破產和脫管兩年以上的納稅人,事實上已經為消費者提供了勞務或者銷售了不動產,相關稅款已經申報,但實際發生了欠稅,當時又沒有為消費者開具發票,消費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納稅人為其提供了勞務或銷售了不動產,經上級審批同意后,主管稅務機關為消費者出具發票。開出的金額和涉及的稅款,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記錄明細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