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的通知
吉國稅聯字[2007]2號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認真落實和加強信息交換制度,確保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及時、準確。
二、對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局應將全年代征的企業所得稅入庫信息(含《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代征清單》以及完稅證或稅收繳款書復印件),于次年1月底前傳送給主管國家稅務局。
三、對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對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退的企業所得稅,原則上應在匯算清繳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稅,也可直接抵繳納稅人次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應退企業所得稅超出主管國家稅務局已征部分需由國稅、地稅部門分別辦理退稅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當填制《退稅(抵稅)確認書》,并于納稅人在國稅部門辦理退稅(抵稅)后10個工作日內,將應退信息(含應退、已退和待退稅額等)傳送給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局。主管地方稅務局應在收到《退稅(抵稅)確認書》后2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稅,或直接抵繳納稅人次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附件:1、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代征清單
2、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抵稅)確認書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