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業務問題,經研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享受1年以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享受到減免稅優惠,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享受剩余年限的優惠政策;納稅人同時經營征稅項目和免稅項目的,應就免稅項目進行單獨核算。對不能單獨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二、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問題。對某些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向客戶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其收入確認的原則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16號)的規定處理,其中對企業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做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10年的期限確認分攤收入。
三、對于企業在各類慶典中購買的用于贈送的物品,應按企業發生的宣傳費掌握。
四、關于納稅人發生相關費用扣除問題。一些企業由于沒有獨立的計量系統,所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如:水、電、煤氣等,無法單獨取得發票,或與其他用戶共同取得一張發票。其實際發生的相應費用,可憑相關支出證明,據實在稅前扣除。為防止取得發票單位將其全額計入成本費用,發生重復稅前扣除問題,國稅機關應加強納稅檢查,對重復稅前扣除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關于勘察設計單位業余設計稅前扣除問題。勘察設計單位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按照財政部《關于勘察設計企業執行新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5〕256號)規定,業余設計收入應納入企業收入統一核算,發給個人的業余設計酬金在不超過業余設計收入20%的比例內,按實際發生數計入經營費用,予以稅前扣除。
二○○四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