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現對供熱企業向享受供熱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熱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入網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稅務部門對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已經采用分期確認計稅收入方法的,對2007年末一次性入網費累計未征稅余額可繼續按照原分期確認收入的方法辦理。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