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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關于對個人從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紅利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
| 發文機關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
| 文件字號 |
吉地稅發〔2013〕21號 |
| 頒布日期 |
2013-03-05 |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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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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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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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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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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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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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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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3/4/25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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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為支持農村信息社聯合社加快改革步伐,確保在2015年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增加社會投資意愿,加大增資擴股,實現資本實力增強,法人治理完善的改革目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對個人從我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取得的股金股息、紅利所得在2015年前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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