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