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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 發文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 |
| 文件字號 |
國稅發〔2008〕15號 |
| 頒布日期 |
2008-01-19 |
| 施行日期 |
2008-01-19 |
| 法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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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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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效 性 |
有效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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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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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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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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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2/1/17 發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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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規定,普通發票的5類行政審批項目將予以取消,即取消“發票領購資格審核”、“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審批”、“拆本使用發票審批”、“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審批”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審批”。現就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有關普通發票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普通發票領購審核問題
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審核將作為稅務機關一項日常發票管理工作。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購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問題
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確認按下列規定實施:
?。ㄒ唬┌凑铡秱€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的規定,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規定建立賬簿。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
?。ǘ┒惪匮b置的安裝使用屬于行政強制行為,凡在推廣使用范圍內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確認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126號)的規定執行。
三、拆本使用發票問題
拆本使用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拆本使用發票按禁止行為進行管理。
四、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問題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納稅人使用計算機發票,按一般普通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稅務機關有統一開票軟件的,按統一軟件開具發票;沒有統一軟件的,由納稅人自行開發,其相關開票軟件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問題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發票按禁止行為實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印制和使用的發票,需要攜帶、郵寄、運輸發票的,不得跨越本轄區范圍。按規定需要到外省印制發票的,在攜帶、郵寄、運輸發票時,應持有本省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稅務機關信函,以備檢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開具、攜帶、郵寄、運輸發票的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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