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省公路客運業發票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發票在加強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公路客運業啟用由吉林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新版發票。新版發票適用于在我省境內依法設立,從事省際、省內長途、縣鄉短途等公路客運業務的納稅人。
新版發票分為通用機打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兩大類。應用計算機發售客票的公路客運售票窗口統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由一二級客運站、三級客運站和中俄文三種版式組成;對客運站不使用計算機售票、運輸途中上車乘客售票和龍嘉國際機場客運班線統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按票面金額劃分為九種版式。
原套印“吉林省道路運輸客票專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車客票》(一二級客運站中文機打票)和《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客運班車專用票》可過渡使用至2012年9月30日。原套印“吉林省道路運輸客票專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車客票》(三級客運站中文機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車客票》(中俄文機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車補充客票》(定額票)和《吉林省公路汽車自理行李、包裹票》可過渡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