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政府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費用契稅問題的批復
吉地稅函〔2007〕19號
長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政府為招商引資在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而代企業承擔部分費用如何征收契稅的請示》(長地稅發〔2007〕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承受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相關費用,是契稅計稅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計征契稅。
為了進一步明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的契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政府減免或代企業承擔土地出讓金和其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費用,是對土地承受者的一種優惠和照顧。但是,這些費用是契稅計稅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的減免權限在中央,地方政府無權減免。即使地方政府減免或者代土地承受者承擔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也不應將這些本由土地承受者繳納的費用從契稅計稅依據中剔除,土地的承受者應照章足額繳納契稅。
農安縣地方稅務局對吉林正業集團所屬的長春華正食品有限公司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由政府承擔部分與土地出讓有關的費用征收契稅的做法,符合契稅條例及政策規定。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抄送: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解析:
該文件明確的是:政府減免或代企業承擔土地出讓金和其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費用不能從契稅的計稅依據中剔除。應按財稅〔2004〕134號規定的范圍執行。雖企業沒有支付價款,但在計算契稅時也要把這部分減免的費用加回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