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長春市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吉地稅函〔2007〕16號
長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長春市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有關營業稅業務的請示》(長地稅發〔2006〕13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長春市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經濟合作公司)受托辦理勞務出口業務,屬于營業稅“服務業—代理業”征稅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相關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取得的報酬,即允許減除應由委托方承擔的,而由受托方代收轉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經濟合作公司外派韓國水產業協同組合中央會勞務項目,支付韓國尹某款項295萬元,由該公司派駐韓國的辦事機構—長春市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漢城事物所出具收款收據。外派以色列勞務項目,支付吉林市李某款項146.85萬元,由吉林市對外經濟貿易咨詢服務中心開具收款收據。以上兩項支付款項均不符合代理業營業稅減除征稅條件,不得從計稅營業額扣除。經濟合作公司收取出國勞務人員培訓費并自行組織培訓事宜,不屬于轉付費用,如該企業單獨核算培訓費收入,應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特此批復。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