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保安押運勞務收入營業稅政策的公告 2011年第9號 為規范保安押運業務營業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納稅人向金融等行業提供保安押運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使用“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發票代碼后五位00382)。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